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约定入职被“放鸽子”该不该获赔?黄浦法院这样判→
上海黄浦2023-02-03 19:46:36

被新公司录取,签订了劳动合同

并约定好了入职时间

却被放了“鸽子”

而原来的工作已辞

新公司该不该承担损失?

杨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。2021年,杨女士在某招聘平台上看到了某公司正在招聘一名行政助理,有意跳槽的她联系上了人事并参加了面试。

没过几天,这名人事在微信上告知杨女士,她通过了面试,双方就薪酬也达成了一致。由于对岗位和薪酬较满意,杨女士第二日便向原公司提出了辞职,并到新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,约定了岗位、入职时间和报酬。

然而令杨小姐意想不到的是,仅过了几天新公司的人事突然联系杨女士称她的新岗位已满,通知她无须入职了。面对突然的变故,杨女士措手不及。“我之前来到贵公司签署过劳动合同,并因此和原公司提前解除了劳动关系。原定于6月1日入职,仅剩3个工作日了突然告知我取消,接下来这段时间我都没有工作,造成的损失该如何赔偿?”杨女士当即在微信质问人事,但并未得到明确答复。

此后,杨女士明确向“放”了她“鸽子”的新公司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时,公司却表示拒绝。由于杨女士的请求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,于是,她选择向黄浦法院提起诉讼,将某公司告上法庭。

黄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杨女士因信赖新公司而从原单位离职,由于新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致杨女士造成经济损失。因此,一审判决支持被告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,赔偿杨女士1万元。

目前正值年后“跳槽季”来临,黄浦法院提醒,在招聘过程中,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录用通知或签订劳动合同前,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自身需求,对有意向的劳动者提前进行全面、综合的考量后,再决定是否录用。同时,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,应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主体、劳动合同期限、工作内容、工作地点、报酬、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条款是否完备,以免踩坑。

作者:邹嘉
选稿:潘馨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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